105.4.29-十二區區公所工作報告及說明1.桃園12區區長使用專用座車,應依規定辦理,市府秘書室104.11.24行文各區公所及民政局,官派區長不具有配座車資格,可以使用公務車,但擔任駕駛工作者需具備合格證照,不宜有駐衛警擔任,以免影響駐衛警的安全維護工作,且易違反貪汙治罪條列第6條之圖利罪。 2.平鎮區公所社會課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的約僱人員,應負責急難救助業務,但鄭市長卻將其助理占此職位,卻無負責此業務之實公務人員任用辦法、約僱人員聘用辦法,均應依法晉用人員,避免違法。 Tags: 10 views 0 likes 0 comments Share this: 舒翠玲 About author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的youtube 永遠20歲的靈魂+永遠熱情洋溢的性格 不到最後關頭,絕不輕言放棄~ 這是我的座右銘。 1120 subscribers 388340 viewes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channel/UCAx8DRRuQJWjNFF7Isw3HwA View all posts